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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办法》《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确保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接待日■◆、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或者开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已经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六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十一)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法律部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成的★★◆◆,内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北交所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二十二)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下属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应到公司证券法律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第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十条 证券法律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主体了解事实情况★◆◆★◆◆。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