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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上海延安医药洋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可向外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在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泄露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公司于 2025年 3月 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果协商解决无果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临时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公司认为可以或者应该向投资者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